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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達娃紛爭三大法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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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mogu.com 發(fā)稿日期:200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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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研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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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爭一 偷稅漏稅
■事件過程
伴隨著一份“稅務研究愛好者”的舉報,宗慶后被曝涉嫌偷漏近3億元的稅款。從而讓外界對這個曾經自稱為“最廉價的CEO”不禁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然而宗慶后卻似乎感覺很冤,稱“這是達能方面的陷害”,“舉報人就是達能(中國區(qū)總裁)秦鵬”。
據(jù)被曝光的達能合資公司與宗慶后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顯示,宗慶后有責任負責“就工資、獎金以及其他利益繳納在中國及其他地區(qū)的任何種類的任何稅款、收費或征費”。然而據(jù)稱,宗慶后所拿到的收入都是少了一部分的,因為當初秦鵬曾告知宗慶后會代其在新加坡繳稅,所以宗慶后從來不知道自己沒繳過稅。據(jù)和君創(chuàng)業(yè)總裁李肅透露,當初是秦鵬建議宗慶后多設立幾個賬戶,這樣有利于稅率的降低。
對此秦鵬則透過發(fā)言人表示:“達能沒有替宗先生付稅的責任和義務,因此也從來沒有在境外替他付過稅!
■法律解讀
大成律師事務所劉世杰律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之規(guī)定,偷稅罪成立需達到下列兩個條件之一:其一,偷稅數(shù)額達1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其二,行為人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根據(jù)目前已經披露的信息,宗慶后不存在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情形,而在宗慶后的應稅額、欠繳稅款尚未最終確認的情況下,無法認定其是否涉嫌偷稅罪。
另外,我國個稅法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就宗慶后而言,不管他的收入是從境內獲得還是從境外獲得,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他是在境外取得的所得,那么可以在境內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他境外所得依照我國個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案件結果
日前,宗慶后表示,他已于去年10月向杭州市地方稅務局補辦了申報及補繳個人所得稅手續(xù),并繳納了滯納金。目前,稅務部門并沒對宗慶后是否構成偷漏稅罪給出定性。
紛爭二 商標轉讓
■事件過程
商標轉讓此前是達娃之爭的關鍵焦點之一。1996年2月,娃哈哈和達能簽署了“娃哈哈”《商標轉讓協(xié)議》,但由于當時國家商標局對該項轉讓申請并沒核準,娃哈哈方面認為有理由理解該協(xié)議已經終止,而達能方面卻要求繼續(xù)履行商標轉讓協(xié)議,雙方以此向杭州仲裁委員會提出關于《商標轉讓協(xié)議》的仲裁。
此前,對有關商標許可的問題,宗慶后說:“當時雙方簽訂的是‘陰陽合同’,因為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轉讓商標需經過國家商標局核準并予以公告后才算真正轉讓,而商標局已明確表態(tài)不予批準,所以達能同我們簽訂了他們所謂的簡式與詳式合同,即報批的為許可合同,而實際簽訂的卻是名為許可實為轉讓的合同!
■法律解讀
《企業(yè)商標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轉讓其商標,應當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并提交商標轉讓協(xié)議和商標評估報告,報商標局核準!
達能與娃哈哈在1996年有一個轉讓合同,無法履行應當解除,后來又簽訂一個使用許可合同。根據(jù)中國法律,規(guī)避強制性法規(guī)的條款是無效的;在合同不一致的情況下,報批合同效力更高一些。
■案件結果
2007年12月,相關部門就娃哈哈和達能之間的“杭州仲裁”做出裁決:確認《商標轉讓協(xié)議》已經終止,“娃哈哈”商標無需再注入到達能控股的娃哈哈合資企業(yè)。達能落敗。本次仲裁是娃哈哈和達能之間最重要的三大法律戰(zhàn)役中的第一場結果。
紛爭三 同業(yè)競爭
■事件過程
同業(yè)競爭是達能和娃哈哈此前紛爭的另一焦點。去年6月,達能亞洲及其全資子公司正式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對娃哈哈和其董事長宗慶后提出8項仲裁申請,其中一項便是對宗慶后違反同業(yè)競爭仲裁的申請,稱其違反了非競爭條款和保密條款。
隨后娃哈哈方面也以同樣理由對達能方面包括范易謀、秦鵬、嘉柯霖在內的3名外方董事提起訴訟。達能認為,這些外方董事均同時在娃哈哈競爭公司擔任董事,這本身就違反了同業(yè)競爭。
■法律解讀
同業(yè)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yè)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所從事的業(yè)務相同或近似,因此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在企業(yè)實際經營中,同業(yè)競爭的存在必然使相關聯(lián)的企業(yè)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yè)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案件結果
去年11月12日,桂林中級人民法院簽署了娃哈哈訴達能法籍董事個人競業(yè)禁止糾紛一案的判決書。判決宣布停止達能法籍董事嘉柯霖擔任娃哈哈以及與娃哈哈有競爭關系公司的董事職務,并判罰各項費用總計53。88萬元。商報記者 王曉玥
記者觀察:我們怎樣面對國際紛爭?
盡管“逃稅門”事件還未塵埃落定,但達娃間的爭斗已遠超出商業(yè)本身。
作為一個國際化成熟公司,達能擁有高超的法律技巧,而我們的民族企業(yè)在這些方面則略顯不足。
中國企業(yè)對外合作時,既要善用中國的法律,更要理解和學習國際法律和國際規(guī)則。
所以,未來“達娃之爭”的結局,無論是合是分,最終還是要在法律基礎上尋求解決。在中國經濟、中國企業(yè)逐漸走向全球的今天,我們該怎么理性面對各種紛爭?怎樣用更智慧的方法解決紛爭?這些,值得我們繼續(xù)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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