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有關部門宣布,一年內舉報交通違法5宗以上或1宗醉駕、肇事逃逸、嚴重超員等嚴重違法行為并被采納的,舉報者一次輕微交通違法免記分(記3分及3分以下,限本人本車使用)的“獎勵”機會。簡單地說,舉報別人5次交通違法,可免本人1次記分。
出發(fā)點可以理解,此舉意在利用廣大車主力量,規(guī)范交通出行行為。問題在于,雖然車主都有舉報的權利,但職能部門卻沒有隨意豁免處罰的權力。畢竟,執(zhí)法是嚴肅的事,一次行政違法就是一個單獨的法律事件,要啟動一次行政調查、行政處罰告知、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復議(訴訟)、行政處罰執(zhí)行的程序。行政處罰是調整公民權與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不是民事買賣關系,可以對債權、債務進行抵消。
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是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當然是不能做“抵消”的,哪怕單純是官民之間金錢往來,也存在問題,更何況是通過行政獎賞行政舉報來“抵消”行政處罰?另外,如果車主舉報5次可抵消1次記分,那無車行人舉報5次,又該如何“獎賞”?
從法律上講,行政處罰法的確規(guī)定,當事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但請注意這里說的是“從輕、減輕”行政處罰,而不是徹底的“抵消”行政處罰,只是“量刑”上有從輕,而不是在“定性”上發(fā)生根本轉變。換句話說,前述行政處罰法所說的“從輕、減輕”是在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范圍之內的,而徹底免除處罰,則是超出了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范圍,變成了一種“任性”。
而且舉報他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作為“立功”是否合適?刑法規(guī)定的立功,主要針對的是舉報嚴重的刑事犯罪,體現賞與罰之間的匹配,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社會秩序,打擊刑事犯罪。而這次舉報所指向的,是違規(guī)并線、超車等經常出現的輕微行政違法,對應免罰,的確不妥。
大家都知道,早在十幾年前,有地方就曾鼓勵市民“有獎抓拍”交通違法行為,最后引來大批為了賞金而故意去趴在天橋上拍汽車違法的人員,引來沸沸揚揚的爭議,甚至進入了國家司法考試的考題。所以,通過舉報別人的方式,來實現“自己違法就不算違法”,不用處罰,還存在極大的道德風險,反而會被一些人的私心所濫用,這是不得不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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